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拟禁止开展广告活动,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日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(修订草案)(送审稿)》,即日起至3月24日向社会征求意见。修订草案明确,禁止利用中小学生、幼儿的教科书、教辅材料、练习册、校服、校车等发布广告。
修订草案明确,禁止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、图书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、移动通信网络、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。禁止在各类等候室、影剧院、会议厅堂、体育比赛场馆、图书馆、文化馆、博物馆、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、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。烟草、酒类广告不得出现吸烟、饮酒形象;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名义、形象。
与现行广告法相比,修订草案增加专条规定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。禁止在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,禁止利用中小学生、幼儿的教科书、教辅材料、练习册、校服、校车等发布广告。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、频率、频道、节目、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、医疗广告、医疗器械广告、网络游戏广告、酒类广告。
草案还加大对违法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。对发布虚假广告、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、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,提高罚款幅度,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加重处罚。草案规定,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,应当明示赠送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有效期限和方式。